法律解答:法院调解离婚没有冷静期。法律依据:目前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法院调解离婚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离婚纠纷,与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不同。法院会依据双方感情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理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即作出离婚调解书,不存在冷静期的规定。实务建议:如果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的诉求和事实情况。在调解过程中,认真考虑各项调解方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调解成功后,及时签收离婚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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