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决定机关作出释放决定:若发现不应当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放释放证明。决定机关可能基于多种原因作出释放决定,如案件侦查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2. 执行释放:看守所接到释放通知后,会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被拘留人的羁押。被拘留人在被释放时,其个人物品等会被归还。3. 通知家属:释放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家属被拘留人已被释放。家属得知后可前往看守所或相关地点接回被释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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