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儿媳没有直接义务伺候公婆。从法律关系来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基于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赡养主体主要是子女,而非儿媳或女婿。不过,在道德层面,儿媳照顾公婆是值得倡导的传统美德。家庭关系中,相互扶持能促进家庭和谐。若儿媳出于亲情自愿照顾公婆,有利于家庭和睦。但不能将其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不能因儿媳不伺候公婆就对其进行法律上的惩处或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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