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借条上有担保人签字不能直接认定为连带担保。一般而言若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若借条上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或者有其他表明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清晰表述那么可认定为连带担保。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要确定是否为连带担保关键在于借条上对担保方式有无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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