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 具体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总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依保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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