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已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照同居关系对待。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与合法婚姻有所不同其权益保障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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