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复议维持共同告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 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基层行政机关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3. 特殊情况:若原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定情形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更高级别法院管辖。比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等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总之级别管辖主要依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级别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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