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如怠于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其权益不闻不问等。二是现有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像恶意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等。三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比如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四是被监护人自身意愿强烈且有能力表达其明确表示不愿再由现监护人监护。五是出现了对被监护人成长更为有利的监护人选如更有经济实力、更具教育资源等。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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