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1. 该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而提供给他人的行为。2. 构成此罪主观方面需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仍予以提供。客观上实施了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3.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此罪的设立旨在维护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防止非法出入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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