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都同意离婚可选择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进行审理判决。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财产分割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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