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办理相应手续。条件方面:1. 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2. 被收养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手续如下:1.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3.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4.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