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因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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