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比如对县级某部门的处罚不服通常向该部门所属的县级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例如对当地海关的决定不服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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