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 维持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机关会作出维持决定。这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得以继续有效。2. 履行决定:当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复议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比如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的事项应依法处理却拖延不办复议机关可要求其及时履行。3.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复议机关可作出撤销、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会使该行为自始无效变更则是对行为内容进行调整确认违法主要针对不宜撤销或变更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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