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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