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下: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2. 连带保证责任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需立即承担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3. 若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有多个担保人按约定份额分担无约定则平均分担。(《民法典》第七百条)4. 若担保人不履行责任: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总之担保人在债务人还不上钱时需依保证方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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