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经济仲裁一裁终局后不可以起诉。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存在特殊情形如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法定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所以经济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上具有终局性仅在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时可通过特定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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