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欠债不还时,担保人可能有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核心分析: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实务建议: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时,再起诉担保人。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担保人。收集好相关证据,如保证合同、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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