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孩子判给男方后女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要回抚养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首先需看孩子年龄,若不满两周岁,母亲有优先抚养权利;已满两周岁则需综合考量双方抚养条件等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关键在于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如对方有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虐待、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自己有更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好的教育资源等。实务建议:收集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对方的不良行为记录、工作不稳定、居住环境差等。可先与男方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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