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核心分析:对于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强调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体现即时性。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这是为了平衡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根据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有不同的生效规则,尊重当事人约定。实务建议:若通过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注意确认相对人是否知晓内容。采用非对话方式,要确保意思表示准确送达相对人。涉及数据电文形式,明确是否指定特定系统,若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证明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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