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被判刑三年的人可以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核心分析:适用减刑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犯罪分子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于立功表现有明确列举,重大立功表现则更应减刑。犯罪分子有积极改造、良好表现等行为时,就可能获得减刑机会。各方权利义务方面,罪犯有积极争取减刑的权利,需履行遵守监规等义务;监狱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减刑申请应依法上报。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是否有悔改、立功等表现。实务建议:罪犯应积极配合监狱管理,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劳动等活动,争取有悔改表现。如有立功行为,要及时向监狱报告。家属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监狱方面应如实记录罪犯表现。减刑程序一般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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