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若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指定监护人,法院应按照法定顺序为其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核心分析: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参与诉讼等活动。其次,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法院依此指定能确保监护人的适格性。再者,关键在于确定被告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如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实务建议:利害关系人可向被告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供能证明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相关部门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指定。若对指定结果不服,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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