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子女,另一方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探视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关键在于判断阻碍探视是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若存在该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实务建议: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争取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探视权。需准备好证明自己身份及与子女关系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等,以及能证明对方阻碍探视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按照法院通知参加庭审,陈述诉求和事实,等待法院判决。若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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