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再与管制并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核心分析:1.适用吸收原则,是因为有期徒刑的刑罚程度高于拘役,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2.对于管制,因其性质与有期徒刑、拘役不同,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需执行。3.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各罪的刑罚种类及刑期,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并罚方式。实务建议:1.收集法院对各罪的判决书,明确各罪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期。2.按照法律规定的并罚原则计算最终应执行的刑期。3.若对并罚结果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也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咨询了解具体执行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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