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核心分析:1.适用逻辑:明确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享有阅卷权,保障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有效辩护提供支持。2.权利义务:律师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便深入研究证据等情况;检察院有义务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该权利。3.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律师身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二是时间节点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实务建议:1.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申请阅卷。2.阅卷时可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有疑问的证据做好记录。3.若遇到检察院不予配合等情况,可向该检察院申诉或者向上一级检察院反映,要求依法保障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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