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签合同涉及定金时,应写“定金”而非“订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定金”与“订金”不同法律性质决定其担保效果差异。权利义务:给付方违约则丧失定金返还权,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关键构成要件:有明确书面约定为“定金”且实际交付。实务建议: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中关于定金的表述,确保准确为“定金”。交付定金时要求出具收条,注明“定金”字样及金额、交付时间等信息。若发生定金纠纷,可收集合同、定金交付凭证等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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