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了业主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转让房屋时相关共有权利的一并转让规则。各方权利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有权利也有义务,不能仅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涉及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业主转让房屋这两个关键情况。4.实务建议:对于业主:应清楚自身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合理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转让房屋时,要确保共有权利的正确交接。对于物业等相关管理方:要依据此条规定,明确告知业主其权利义务,监督业主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涉及房屋转让时,协助做好共有权利转让的相关事宜,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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