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核心分析:劳务具有人身属性,难以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且不利于公司财产的稳定。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无法进行客观的价值衡量。特许经营权具有一定行政许可特性,不具有可转让的财产属性。设定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受限风险,影响公司资本真实与稳定。实务建议:股东在出资时应确保出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了解可出资财产范围。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时会严格审查出资财产是否合规。若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具体要求。若发现股东存在以不合法财产出资情况,其他股东可要求其改正,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及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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