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总公司通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分公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应先用分公司财产偿还债务。2.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总公司为分公司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那么总公司需依保证合同承担相应担保责任。3. 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及经济上的关联性,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的规定。比如分公司资不抵债,总公司就可能要拿出财产来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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