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 赡养内容包括经济上供养,保证父母有基本生活费用;生活上照料,照顾父母日常生活起居;精神上慰藉,关心父母心理健康。3.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4.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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