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不一定必须告知对方才能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要录音行为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未告知对方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例如在正常的沟通交流场景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悄悄录音若内容不涉及侵犯隐私、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是通过窃听、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录音则不能作为证据。总之判断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关键在于其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而非是否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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