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3.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第1084条)总之法院判定抚养权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抚养能力等因素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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