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表明口头遗嘱不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特定形式要求还需处于危急情况这一特定条件下才成立所以它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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