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形式可以书面或口头。2. 受理: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 审理:受理后复议机关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证据。4. 决定: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5. 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履行申请人可监督执行情况。申请部门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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