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监护:按《民法典》规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成为监护人。如老人子女都已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可成为监护人。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2.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老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为老人自主选择监护人提供了途径保障其在失能等情况下能得到符合自身意愿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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