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能证明欠条对应的欠款事实不存在该欠条在法律上不具有证明欠款关系的效力。比如有证据表明双方从未就该笔款项有过约定或者款项根本未发生可主张欠条无效。2. 若欠条是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出具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一方以威胁手段迫使另一方写下欠条受威胁方有权申请撤销。撤销后欠条自始无效。3. 对于已出具但无实际欠款的欠条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可与对方协商收回欠条并销毁或留存相关沟通记录。若对方以此主张权利应积极举证反驳如提供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不存在欠款事实。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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