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方式相对快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2. 若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可出具调解书结案。若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简易程序一般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则在六个月内审结。相比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时间可能长些但如果能证明感情破裂等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可较快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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