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种协议离婚方式相对较快。2. 若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相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时间可能会长一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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