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扣留时间依情况而定:1. 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此外治安管理处罚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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