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通过减刑无期徒刑可变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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