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以当庭提交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其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法院会对该证据予以接纳并进行审查认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1. 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应按规定提前提交证据但存在特殊情况可补充。 2. 原告或第三人有新理由或证据时被告经准许可补充。 3. 当庭提交证据需经法院审查判断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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