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签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虽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但之前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仍应支付。2. 未交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未缴纳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因未缴纳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比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等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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