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以作为欠钱不还的证据。1. 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 要使短信成为有效证据需满足一定条件。短信内容应明确体现借款事实比如包含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双方身份等关键信息。并且短信需保留原始载体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被轻易篡改。3. 在诉讼中提供短信证据时要说明短信的来源、接收人、时间等情况以便法院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如果短信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将更有力地证明欠款事实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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