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立案标准如下: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支付结算金额包括使用各种支付工具进行资金转移的总额等情况。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即通过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此数额。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行为的重点打击。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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