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由行政相对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复核多在内部进行是上级对下级工作的一种检查和纠正机制。2. 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政复核主体多为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内部专门机构。3.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需相对人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按法定程序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复核程序相对灵活有时可能由上级直接要求下级进行复核并报告结果。4. 救济效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除特定情况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行政复核结果主要用于内部监督和纠错不一定直接改变原决定对相对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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