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若想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利于行政机关及时了解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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