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受理并审理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等相关材料。3.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类情况同样需通过上述离婚登记或诉讼程序办理,只是要遵循该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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