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如下: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4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5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6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7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8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9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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