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废标是指采购活动中出现法定情形导致采购失败采购结果无效。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为保证采购公证、合法及符合预算等要求采购活动应停止结果无效。 权利义务:采购人需严格依据此条判断是否废标供应商若认为不应废标可提出异议。 关键构成要件:如供应商数量不足、违法违规行为、报价超预算、采购任务取消等。4、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废标情形。 提出异议:若供应商对废标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要求说明理由。 法律程序:若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