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共同借款人通常情况下不能再作为同一债务的担保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核心分析: 从权利义务角度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地位与担保人不同。担保人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构成要件方面共同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直接对债务负责而担保人是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从属性债务关系。 法律适用逻辑上为防止权利义务混乱避免同一主体在债务关系中承担双重角色可能引发的纠纷一般不允许共同借款人再作担保人。4、实务建议:若考虑担保事宜需明确区分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角色与责任。签订相关合同前仔细审查条款明确各方地位。若涉及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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